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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官员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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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统治者为了维护皇权,有效控制各级官员,提出了“明主治吏不治民”的主张;推行“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的治官之道,逐步建立了相当严格的官员考核制度。古代的考核,又称为考绩,是对在职官吏的官德、政绩和功过的考核。我国古代对职官的考课制度始创于西周,战国时期以来,这种政绩考课制度已初具规模,历经秦汉、唐宋、明清等朝代,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官吏政绩考课制度。

西周时期,实行了一些初步的考核制度。据《周礼》记载:“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令,听其致事,而诏王废置。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具体考核内容为,“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

春秋战国时期将各地的垦田赋税、刑罚治安、武器装备、财政支出、户籍数目、属吏治状以及监狱在押人犯等情况作为官员政绩考核的内容。

秦统一全国后,制定了《课律》等法令,在《语书》《为吏之道》中明确提出良吏、恶吏的“五善”、“五失”的考核标准,突出规定了对官吏经管物资财产的法律检验,以杜绝贪污。

汉代在继承秦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对官吏的考核,逐渐形成了以《上计律》《考功课吏法》为核心的考绩制度。西汉对官吏考核分为两大系统:一是纵向的,中央考核郡、国,郡、国考核县,县考核乡、里、亭。这是上下级的层层负责制的考核,称为“上计”制度。二是横向的,是中央各部门及地方的郡、国、县的长官对所属僚佐的部门负责制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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