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早的税制,并且是对私田征收税赋的开始,始于公元前594年春秋时期的鲁国。“宣公十五年秋七月,初税亩”(《左传》),它是鲁国对田税制度所进行的改革,推翻了过去按井田征收赋税的制度。据《公羊传·宣公十五年》记载:“初税亩。初者何?始也。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即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缴纳土地税。税率大约为1/10,“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新唐书》卷五二)。从此井田之外的私田也开始纳税,所采用的赋税形式是实物地租。
(单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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