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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租庸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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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初期实行的赋役制度,其建立的基础是均田制。租田税,庸是丁役,调则是根据户籍征收。其具体内容为:租,每丁纳粟二石或稻三斛(岭南诸州纳米);调,随乡土所产,每年缴纳绫或绡二丈,绵三两;产布之乡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庸,每丁每年为官府服役20天,遇闰年加两天。此外,如政府有事额外加役15日者免调,加役30日者租调皆免,但正役与加役总数最多不能超过50天。若不服役,可纳绢代役,每日绢三尺。贵族免役。如遇水旱虫霜等灾害,十分损四以上免租,十分损六以上免调,十分损七以上,课役皆免。总之,租庸调制的基本原则是有田则有租,有丁则有庸,有户则有调。其基本思想是“租庸调之法,以人丁为本”(《新唐书》卷五二),按丁受役,按田征税。后来因社会动荡,土地、人口变动,使租庸调无法继续实行,“其后国家侈费无节,而大盗起,兵兴,财用益屈,而租庸调法弊坏”(《新唐书》卷五二)。因此,租庸调制于公元780年被两税法所取代。

(单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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