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宗纪》:“正统十四年八月乙丑,皇太后命郕王监国。”
《纪》又言:“甲子,京师闻败,群臣聚哭于朝,侍讲徐珵请南迁,兵部侍郎于谦不可。”是即议定固守之日。前言帝入敌营之明日即癸亥日,八月十六。帝书示怀来守臣索金肓,守臣送京师,是夜三鼓入西长安门,明日朝堂聚哭,即甲子日。十七。太后皇后以金宝文绮诣也先营迎驾,自与聚哭同时,越三日不得报,乃命郕王总百官。与此所谓乙丑十八。即命监国者微异,或监国尚非总百官耶?
《纪》又言:“己巳,二十二日。皇太后命立皇子见深为皇太子。”
《纪事本末》:“上北狩,太后召百官入,集阙下,谕曰:‘皇帝率六军亲征,已命郕王临百官,此谓帝亲征时命郕王祁钰居守。然庶务久旷,今特敕郕王总其事,群臣其悉启王听令。’此即命为监国,惟未书明其日。辛未,太后诏立皇长子见深为皇太子,时年二岁,命郕王辅之,诏天下曰:‘迩者寇贼肆虐,毒害生灵,皇帝惧忧宗社,不遑宁处,躬率六师问罪,师徒不戒,被留王庭。神器不可无主,兹于皇庶子三人,选贤与长,立见深为皇太子,正位东宫,仍命郕王为辅,代总国政,抚安万姓。布告天下,咸使闻知。’”则所谓太后命总百官,与立太子同日,诏天下文具在,自必可信。《纪》书立太子在已巳,是甲子败报闻,乙丑先命监国,而两宫之金肓亦于乙丑遣使赍之北行,越三日不得报,即越丙寅、丁卯、戌辰三日,至已巳,遂立太子而命郕王总百官以为之辅也。诏文明白,传位自在太子;总百官以辅政自在郕王。后来即位,犹曰以长君绝敌之望,至易储则景帝之私,尽改初议,所以肇夺门之祸,不可讳矣。清帝《御批辑览》并责郕王不当即帝位,此又属帝王之私心。若也先不闻明已有君,视蒙尘之帝若赘,岂肯送之使返?最上,俟帝反即归政;次则不易储以终,令帝统属英宗之后,人心亦无所不平,且孰不念危城守御之绩。特从《纪事本末》具录诏文,所以立夺门之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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