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鉴于本案原被告都有代理律师,本庭不再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请原告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
我翻开案卷上的起诉状,开始宣读我们的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海安村151号房屋归原告所;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02年原告在村里购得宅基地一块,并请施工队盖房,后被告利用办理产权证的便利,将房子办到自己名下(略)。”
法官:请被告答辩。
被告:诉争房屋为被告所有,被告将向法庭提供产权予以证明,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请原告举证。
我说,“我们的证据共有四份。第一份是一份宅基地购买协议及收条,证明盖房的地是原告买的。第二份证据是一份施工协议,证明房子也是原告请人盖的。第三份证据是一组收据、发票和购物清单,证明原告当年盖房时购买的原料。
法庭:请被告质证。
张军和他的律师仔细查看我提交的每份证据,我想都是真凭实具,你能说什么?
他们对我提交的证据提了三点意见:一,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二,买地的协议上有张军的签名,因此,地是海安村卖给张军而非温平,三,那些收据、发票和购物清单合计只有21万元多,不足以建820平米的房子。
我听了暗自高兴,没想到他们对那些收据、发票和购物清单予以认可,因为这组证据不具备唯一性,也可以说是张家建房李家建房。至于不及建房的全部费用,那太好找理由了,本来六七年过后,有些就丢失了,有这些就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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