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0-20 19:57:00
论治安策(3)
其四、要用“以礼治国”的原则取代“依法治国”的原则。因为“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随后他就很罗嗦地引用了商汤周武等一系列例子,这里不再赘述。
(汉朝人恨屋及乌,他们反感秦的暴政和严刑峻法,将它们连同秦的法治精神一同抛弃,这是一个很大的损失,我们民族骨子里的一些劣根性病根就在这里。其实法制和暴政不能划等号,如果汉人能够多一点历史经验,他们就不难明白这个道理。)
其五、既然要恢复礼制,那皇帝就要做出表率,对大臣就要彬彬有礼,有时就算是大臣有罪,皇帝也不应该公然把他们拉到菜市口斩首示众,可以令其自裁,让他们死得有尊严。
(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刑不上大夫”了。请注意,这句话并不是今天很多人以为的是有罪不刑,只不过是不公开处决而已,该死照样得死。而且,你以为自杀真的就比砍头好过吗?非也,被逼着亲手结束自己的生命,比起伸头一刀来,在心理层面更加残酷。)
写到这里,文章戛然而止。但是我不觉心中陡生疑问:贾谊,你说好的“可太息者六”,这才五条怎么就没了?俺书读的少,你可别骗咱!
好了,不管是五条还是六条,反正贾谊的这篇文章针对性是很强的,而且切中要害。那么,接到贾谊的奏疏后,刘恒究竟听从了几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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