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最后一章中说,为了国家的巩固,增加一些宗教的动机是必要的。法律除了本身产生的那种力量以外,还应有另一种力量,这种力量是宗教给它的。国家非常关心的一点,就是要使每个公民都有一个可以促使他热爱自己责任的宗教。天主教不能成为这样的宗教,因为它的精神只有利于暴君制。对于国家来说,宗教的教条只有涉及到公民的道德和责任时才是有意义的。最高权力应当规定一些决定公共行为的教条,如果没有这些教条就不能成为良好的公民。它们的总和构成公民宗教。这些教条非常简单,这就是全能的、睿智的、仁慈的和关怀备至的神明的存在,未来的生命,正直者的幸福,对坏人的惩罚,社会契约和法律的神圣。在其他方面每个人都可以持不同的见解。但是国家有权驱逐不信仰公民宗教教条的人,这不是因为他没有信仰,而是因为他反对社会。同样地,如果有人已经公开声称信仰这些教条,而他的行为却如同不信仰这些教条的人一样,那么国家就应当对他处以死刑,因为他在法律面前说了谎。
当时的法国社会仍处于宗教不可缺少的时代,提出废除宗教的口号还不太现实。从理论上说,“最高主宰”不是天主教中的上帝,而是出自卢梭的自然神论和人格化的神。从策略上看,当时法国大多数人仍然是天主教的虔诚信仰者,这种提法既照顾到信奉天主教人们的宗教感情,又同时满足了信仰其他宗教或不信教人们的要求。随着天主教的被摧毁和革命的需要,必须让这种新宗教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样子出现在法国人的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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