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姆斯敦是最早的定居点,它的民选代表参加议会的权利始于1619年。弗吉尼亚议会发展比较快,有这样一些权利:1、征税权,2、议员豁免权(会议期间不能够被逮捕),3、规定选民资格,4、裁定选举争议……1639年,英王查理一世批准了民选议会的长期合法性。后来参事会和民选代表分别开会,最终发展成为两院制。开始的提法比较个性化,称“下院”为“公民代表院”。在弗吉尼亚的培根叛乱之后,查理二世对下院进行控制,不让它在没有经过国王同意的情况召开会议,也不准提出法案,要想将它变成表决机器。
马萨诸塞不但设置有总督,还有副总督、助理(6名),召开的权力会议叫做:助理大会(自由民不得参加)。第一次大会召开于1630年8月23日,地点是在查尔斯敦,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体。居民们后来发现,立法权应该属于由总督、副总督、助理和自由民组成的大议会,而不是助理大会。可是,自由民是个群体,不可能全体都来参加会议,于是采取变通办法,由每个村镇的自由民选举代表参加大议会。在1634年5月召开的“大议会”就有了民选代表。1635年,民选代表和“助理”分开表决,成为两院制的雏形。10年后,两院正式分开。与弗吉尼亚每县选2名代表不同,马萨诸塞每个村镇选2名代表。这就是美国地方代表制度的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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