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分厂HR工作的主管提醒厂长,将员工的早退时间由20多分钟随意升级到30分钟,一是不符合客观事实,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就事论事”的处理原则;二是早退30分钟以内只是“量变”,即使按早退处罚员工,每人扣除二十多元,员工损失不会太大,容易接受,而早退达到30分钟,则形成了“质变”,明显属于处理过头了,打击面过大了,员工不会接受,不会心服口服;三是对组长的罚款也似乎过重了,按照惯例和企业的管理“法规”条款,这类行为只宜对组长处罚100元;四是按照企业的游戏规则,员工作为执行者,对于上司的工作命令只能无条件服从,而组长作为指挥者,指挥出错的责任应由组长承担,员工不需要承担服从命令而产生的后果,假如全部处罚,将导致员工今后因为担心执行命令可能要承担后果而对于上司的指令阳奉阴违、拖延执行或者干脆拒不执行,后患无穷。这种表面上情绪化处理的做法,虽然抖出了管理者的威风,实际上并不公平公道,不能以理服人,不利于培养员工的凝聚力。
厂长拿出理由:一个人早退20多分钟,那么,80多人就是多少分钟?按每分钟1元又是多少?这些后果要不要有人买单?
HR主管据理力争:虽然是这么多员工集体犯错,但主要责任在那5名组长,员工是执行者,只是简单地服从命令,如果这样统统都要承担责任,道理上不能让人诚服;同时,他们虽然是早退了,造成的影响不好,但大多数员工都是计件人员,实际损失的是员工自己,并未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这样算帐,好象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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