俺当面予以澄清:“第一,加班是由各车间、各部门申请,经过批准后才统一安排进行的工作,并不是谁想加班多长时间,就可以自行决定的,加班时间的决定权实际上在管理人员手中,不在员工个人,因此,总体上是完全可以得到控制的;第二,确实有一些员工为了完成手头上的工作而不得不自觉地稍稍延长加班时间,这类行为是以完成手头上的工作为前提的,属于可以理解的正常行为,达到10分钟给他们计算加班费也合情合理;第三,即使个别计时员工临时出现这类混工资的现象,也只是特例,就算让他们混了10分钟加班,又有多大‘油水’?水至清,则无鱼,凡事不可能做到完全彻底的,相信大家吧”。
政策调整之后,起初,基层员工兴高采烈地面对这一调整,感激公司领导从谏如流。慢慢地,随着这一规则的推行,反而出现了新的不平衡,下一次员工座谈会上又有人提出一个更为尖锐的问题:“迟到1分钟,要扣除1元的工资,还要扣除当月全勤奖,为什么滞后1—9分钟下班,却又不计入加班时间呢?看来,政策还是不合理,最好是一步到位调整到以‘分’为单位计算加班费”。
得寸进尺是国人的习惯,这一问题的提出,实在让管理层哭笑不得!看来,我们的政策既没有治标,也没有治本,好心好意与时俱进,试图满足大家公平公正的诉求,却引来了并不知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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