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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5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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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高宗绍兴八年(公元1138年)下诏全国范围实行“胎养助产令”,令曰:“禁贫民不举子,有不能育者,给钱养之。”绍兴十一年,高官王洋奏请高宗:“乞乡村之人,无问贫富,凡孕妇五月,即经报申县,专委县丞注籍,其夫免杂差役一年。”赵构很爽快地批准该奏折并诏户部执行。《宋史》记载绍兴十三年:壬申,诏两浙民户丁盐钱多欠负者,其除之。先是,上欲蠲浙西下户田租,而秦桧言豪民多分立小户,难以概免。若蠲丁盐税,则实惠正及下户。上可之。且曰:“民间所以不觉子者,正以是也,朝廷法禁非不严,终不能绝,其本乃在于此。”

由资料我们可以看出,南宋朝廷为消除杀婴、弃婴的现象,正本清源地采取了多项人道措施和福利办法以助民举子,理论上南宋的孕妇和胎儿已可享受现代西方发达国家标准的国家法律保护。民间妇女怀孕了,无论家境贫富,均由政府登记造册,并派专人照顾,生孩子时官府还要派“稳婆”即助产士协助。老婆生孩子,丈夫因照顾妻儿可免服杂役一年。穷人养不起孩子,政府每年资助贫困家庭“奶粉钱”。为纠正民间弃婴风,朝廷专门免除积欠政府人头税、盐税和田租较多的民户的税钱,从经济上解除百姓养儿不举的压力。就连权相秦桧这个千古巨奸也不反对高宗的免税惠民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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