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土地相对均等地分配给农民,整体来看可能对农业发展非常有利,分到土地的农民可以在理论上补偿地主们的损失,因而这种土改是可取的。相反,将土地从均分给农民的状态倒退回原先大土地所有制占主导的状态时,同样也可能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地主阶层同样可以通过经营带来的好处在理论上补偿小农阶层的损失,于是这种反动的土改用卡尔多标准来判断也是可取的。显然,这个悖论在逻辑上是不应该成立的。希克斯补偿原则同样也堕入这个荒诞的逻辑陷阱。
话说土改中很难真实实现农民对地主或地主对农民的补偿,但是国民党集团在上世纪50年代初进行的台湾土改因为由政府出面对大土地所有者进行了经济补偿,所以这种帕累托改进形式就很成功,一向被国际世界视为难得的典范。
日期:2011-10-24 11:34:19
【西托夫斯基补偿标准】
为了解决“卡尔多--希克斯补偿标准”的逻辑矛盾,西托夫斯基认为应该就某项变革同时进行卡尔多标准检验和希克斯标准检验,得利者既可以理论上补偿受损者的利益,反对变革的人也无法贿赂那些赞成的人们转而投票反对变革,那么这项变革才是可取的,属于改进。
这就是人称的西托夫斯基补偿标准,也叫双重检验标准。但是,同时通过顺向检验和反向检验的西托夫斯基补偿标准同样不具备动态一致性,应用范围也有很大的局限性。
日期:2011-10-24 11:42:46
【李特尔补偿标准】
李特尔经过研究,于1949年和1957年指出:卡尔多补偿标准、希克斯补偿标准和西托夫斯基补偿标准都属于潜在的帕累托改进标准,要使虚拟的改进成为一项真正的改进必须考虑再分配。也就是说,卡尔多--希克斯补偿标准和西托夫斯基补偿标准都只构成判断社会福利是否增加的必要条件,而引进再分配因素并确定重新分配合理可取才是导致社会福利增加的一个充分条件。
这就是李特尔补偿标准,其具体内容为:
1)如果变革通过了卡尔多检验或者希克斯检验中的一个,而且在再分配上是好的,那么可以确定属于改进。
2)如果没能通过卡尔多检验或者希克斯检验中的某一个,而且从再分配看是不好的,那么这种变化就不是一种改进。
3)其它的情况,无法判断。
以李特尔补偿标准再来判断土改问题,将土地由大地主分配给广大农民就是可取的改进,而允许并支持肆意兼并的土地分配制度就不属于改进。这个案例可以说明李特尔补偿标准的实用性所在以及它与其它标准的区别。
李特尔补偿标准是将帕累托改进标准与分配标准结合考虑的一个综合标准,目标是追求效率与公平的兼顾。很明显李特尔认识到排除价值判断的中立原则的谬误,于是重新引入了价值判断范畴的再分配因素,有关福利经济学必须是实证性的神话破裂了。
但是李特尔标准本身不涉及也无法判断效率和分配的关系,因为这始终是个难以统一的价值判断问题。
日期:2011-10-24 11:52:42
【福利函数理论】
萨缪尔森也为新福利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做出过重要贡献。
萨缪尔森的福利哲学是折中主义风格的,他认为福利不仅仅是物质或服务的分配,为协调福利的度量难题创立了偏好选择理论,主张既应该承认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的真实存在与作用,也不可过于强调提高低收入者效用水平的重要性,他还相信通过政府在微观经济政策上对市场失灵因素的有效纠正可以恢复完全竞争模式的可靠性,从而得到某种帕累托最优的结果。
萨缪尔森对福利经济学很有名的一项贡献在于社会福利函数理论。
对社会福利函数的讨论最早是由A.伯格森在1938年发表的《福利经济学某些方面的重新论述》一文中提出来的,萨缪尔森在1947年对这个问题完成了最大化的延伸解释。所以一般社会福利函数通常被称为伯格森-萨缪尔森社会福利函数,简写为“swf”。
社会福利函数理论认为,基于序数效用的社会福利函数取决于所有可能影响到福利水平的诸元实值变量,它是一种实值的福利函数(Real-valued welfare function)。但是它只能属于一般化的函数形式,即无法给出社会福利函数的特定形式,除了定义概念外不能在内容或具体形式上走得更远。
只有一个空泛的概念显然是无法运行或提供实际利用价值的,虽然这个一般化函数最大的好处在于避免了价值判断的困惑,也不特别强调或排斥帕累托标准及其它的补偿标准。所以在后来的讨论中,很多福利经济学家都试图寻找并发现社会福利函数的特定形式,但是除了对福利函数性质认识的有限进展,没有人能够取得确定具体福利函数内容的突破。
实际上,萨缪尔森自己也曾说过,假如不是很多人发现确定社会福利函数的形式、变量的性质和约束条件的性质很有意义的话,这个“无聊的话题”不该走得更远了。阿罗通过对该函数的研究得出了阿罗不可能性定理,即从理论上论证了寻找和发现社会福利函数的具体形式是徒劳无功的。阿玛蒂亚.森也指出对某些情况而言,伯格森--萨缪尔森社会福利函数并非必要,不同社会状态的排序不必要求伯格森-萨缪尔森社会福利函数一定存在。
其他的一些研究者也发现了根据个人偏好推导出社会排序的不可能性理论,比较著名的包括“肯普-黄(有光)-帕克斯不可能性命题”、“吉伯德寡头定理”、阿玛蒂亚.森的“帕累托-自由不可能性定理”或者说“个人主权不可能性定理”。
日期:2011-10-24 12:10:30
【公共选择与社会选择】
关于公共选择学派与公共选择理论我们在第二章中有过很详细的介绍,本小节的研讨对象主要是社会选择体系。
公共选择一般是指民主政体下就社会公共事务做出判断决策或制定相关政策的过程或情况。
社会选择是福利经济学领域常用的基本概念,它的准确含义是指由全体、大多数或部分社会成员依据个人偏好对不同社会状态做出的评价或排序。
公共选择学派研究的核心对象是政治活动与公共政策,基本分析办法是应用经济分析范式来研究政治决策问题,其代表性学者有詹姆斯.M.布坎南、邓肯.布莱克和戈登.塔洛克等。
而社会选择理论则主要是分析个人偏好和集体选择之间的关系,研究可以对不同的社会状态进行公正的排序或以其他方式加以评价的方法。
社会选择的基本问题是怎样将众多社会成员的个人偏好转换为一个合理的社会整体偏好倾向,换句话就是根据个人偏好来做出相关集体决策。
日期:2011-10-24 12:15:47
早在中世纪,人们就对投票进行集体选择做过研究,其中以13世纪弗朗切斯各修会的莱蒙.卢尔修士以及15世纪的尼科劳斯为代表。通过对教会组织投票选举高级神职人员活动的研究,他们两位都发现了关于投票的重大秘密,即所谓策略投票问题以及选举结果与选举程序的关联性。莱蒙.卢尔关注的选举活动属于修会内部推选修道院长,所以他主张整个投票过程以公开操作为宜;尼科劳斯的关注中心是各国主教选举教皇,所以他推荐使用秘密投票的原则。
18世纪后期到20世纪上半叶,相继有更多的学者致力于票选问题的系统化研究,博达、孔多塞、马库斯.舒尔茨、卡尔.安德烈、弗朗西斯.高尔顿等人都对投票理论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人们不仅弄清了全体一致规则、多数投票规则、加权投票规则以及否决投票规则的特点,还陆续发现或发明了博达计数法、孔多塞制、舒尔茨制、最大最小法、比例投票制、否决法、计分投票制等多种实用票选办法。法国学者孔多塞(1734—1794年)第一个提出了“投票悖论”,即“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与“传递性”之间的逻辑不兼容现象。
肯尼斯.约瑟夫.阿罗与阿玛蒂亚.森则是当代公认的对社会选择理论贡献巨大的标志性人物,使得社会选择理论成为福利经济学的重要内容以及一般社会学研究的标准工具之一。
公共选择学说与社会选择学说有交集,实际社会应用也都非常广泛,但两者在学术上的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简单来说,公共选择理论主要适用于政治-经济学领域,社会选择理论主要与福利经济学的发展相关。希望读者不要将这两个名字和内容都有点相像的不同概念弄混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