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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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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开始对熊亮变的不利。第二次开庭,熊亮及其代理人并没有意识到该司法文件精神的转变,仍执拗于两张借条的出具时间。而我方亦故意在借条时间及借款真实性问题上与熊亮纠缠,避免他们的注意力往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所需问题上转移。

开完庭,没多久,S市人民法院就做出判决,认为熊亮陈述借款用于购置郭强家纺厂的机器设备,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借条中没有注明借款用途,且借款数额明显超出夫妻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熊亮亦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郭强负债所得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故熊亮要求李梅对郭强的借款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熊亮不服该判决,上诉到S市中级人民法院。经S市中院开庭审理,在承办法官的释明下,熊亮最终撤回上诉,服判息诉。

李梅拿到S市中院的胜诉裁定,终于松了口气,对我说:“王律师,我终于能安心了,以后再有人到我家要钱,我可以理直气壮拿法院判决书给他们看。”

我也很高兴,毕竟案件胜诉了,但我心里知道这个案子赢得很惊险。如果不是提了个鉴定,在鉴定过程中,恰巧浙江省出台新的规定,法律规则的导向有转变(即从侧重保护债权人利益向侧重保护不知情配偶方利益转变),这个案件是很有可能败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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