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166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权利要件】
1、行使主体:现任股东
行使知情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现任股东,对于失去公司股东身份后,要求行使其担任股东期间的知情权的,法院不支持该股东的知情权。
实务案例(本案例选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2辑,有剪辑。) :
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本案被告)经江苏省财政厅批准,于1999年1月6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藏丽(本案原告)系被告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之一。
2000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瑞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02年3月18日,原告致函被告,要求查阅有关财务资料。被告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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