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对于开发商还有一个利益链条就是通过销售代理公司或者物业公司提供资金,销售代理公司取得房屋的销售权是要给开发商提供资金的,物业公司取得物业经营管理权也是要给开发商提供资金的,销售公司、物业公司本身资金有限,要取得项目也需要与炒房的资金进行合作。而炒房通过销售公司或者物业公司提供资金,将来正好通过销售公司和物业公司出售房屋是很方便的,而这样的资金也是很安全的,因为销售公司提供的资金可以变成购房款,按照中国的司法解释支付的全款的消费者的受偿权是要高于建安公司的;而物业的资金是变成车位、广告位置、命名权、会所等等业权的租金,即使是开发商破产产权易主,我们的法律规定是物业的租约是不能被击破的,这样的结果就是小区的业权被物业公司掌握,将来的业主委员会要换新的物业公司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业主委员会也改变不了这些租约。
这里还有一个关键的因素就是炒房团赚取钱财以后,尤其是操盘手赚取了巨额财富以后,由于国内的灰色问题,这些钱基本上是要逃往国外洗白的,同时由于境外的热钱要到境内炒作人民币的升值,而热钱入境以后也是以房地产为主要的炒作对象,这样他们就存在对冲的利益需求,可以非常方便的进行与各种对冲基金运作类似的对冲,即国内的炒房利润直接以现金给了海外热钱的所有者,而海外的热钱直接把美元汇到炒房者的海外帐户中,这样的货币对冲没有经过国际外汇清算系统,中国的外汇监管部门是根本看不到外汇的进出的,从而炒房使得海外的热钱也渗透其中了,而热钱与炒房团的合作也使得大额的热钱资金隐匿于众多的炒房人群中难以发现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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