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11-22 22:56:37
政府采购法定低于市价是恢复恶法掠夺社会
对于政府采购的腐败大家可以说是深恶痛绝,但是为了杜绝这样的腐败,把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的恶法给恢复了,来自国务院法制办的消息,《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目前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提到,“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同类产品的市场平均价格”,这样的规定是中国历史就有的恶法,是公权力掠夺私权的典范,应当规定的内容是政府采购不得低于市价才对,是彻底的南辕北辙。
对于这样的规定,社会人士是选择性的失明,根本没有看到其中的危害性,《京华时报》的一篇评论文章认为,如何判断“同类”?怎样计算“平均”?这其中恐怕会有很大的弹性。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的杨志勇也曾表示说,采购价格高企的弹性空间,如果没有采购者的配合,单靠供应商是创造不出来的,因此,需要改革的是政府采购制度本身。这些右派人士怎么不提保护私产了?对于这些规定的刚性的一面怎么不提了?为什么不说说什么时候政府采购就应当要高于市价?
这里我们首先说一下什么时候政府的采购需要高于市价,比如说我们政府采购残疾人福利企业的产品,是对于社会公益的支持,残疾人生产的产品就是会贵一些,政府当然要带头支持,要贵一些了。还有对于很多时候的农产品滞销,政府采购就应当带头采购补贴低收入的农民,那么此时政府采购还要低于已经让农民们血本无归的市价?这不是赤裸裸的趁火打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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