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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43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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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可能有人会说这样的考据侵犯私权,但是我们要注意到的就是人们还有言论自由呢!对于周围人的评头论足的权利,在专制时代就有了,而一个人成为公众人物,就是要被公众评头论足,就如艳照门后大家对于张柏芝的孩子是谁的进行的评论一样,在著作权法规领域是在作品上署名的人没有反证视为是作者,而在婚姻法领域对于婚内生育的子女就是视为婚生子女,各种媒体公开评论和报道这些事情,是侵犯明星的名誉权吗?言论自由 Freedom of Speech 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大家说要保护私权,不能以言论自由侵犯他人的私权,但是也不能因为保护私权而以私权侵犯他人的言论自由啊!这里关于言论自由的边界既有习惯的也有法定的,在进入现代社会以后,言论自由的范围的趋势是越来越宽的,对于封建时代都可以对统治者树立的圣贤著作进行考据和质疑,现在为什么有人要有特权不能被质疑呢?这里我们要看到的就是方舟子所质疑的作品和作者二者不是一个法律关系,这里有司法当中的权利用尽的问题,作者有是否发表自己作品的权利,但是他一旦发表作品,让作品进入到流通领域,作品就成为了公众的而不完全是自己的了,我出钱购买作品和在公开的媒体上浏览阅读作品,此时对于作品的权利作者就已经用尽了,把著作权无限化反而是侵犯了购买作品的人的所有权。就如我买了一本韩寒的《三重门》,这本书的产权就是我的而不是作者韩寒的,韩寒的权利在这本书上是用尽的,他的权利已经变成书价中的版税了,我作为这本书的所有者当然有权对于我的书怎么样和谁写的进行评论,对于把作品公布到其他的平台上也是类似的,对于我在我的电脑上合法看到的东西,我就有权评论,作者的权利是不让我在电脑上看到或者看到要花钱,我非法或者其他人非法让我的电脑上看到作品是我的侵权。作品进入到公众流通领域,作品的著作权就用尽了,变成作品介质所有者的所有权了,对于自己所有的东西进行评论难道不是言论自由和所有者的私权?而对于自己所有的东西进行考据,更是一个私权,在学术界谁拥有作品,尤其是历史上流传的孤品等,谁就是有优先甚至排他的研究权利,学术界研究名人鲁迅等的写作作品和评论考据,本身不是一种研究工作吗?如果方舟子合法购买了韩寒的作品或者合法渠道浏览韩寒的作品,韩寒限制方舟子的评论权、考据权、研究权,反而是对于方舟子权利的侵犯,如果作品的著作权人要保留什么权利,应当在作品上明示的,也就是作者保留禁止差评的权利要在卖书的时候或者书中声明,否则对于购买者拥有的书籍,评论考据一下,探究一下到底是谁写的,既是购买者的言论自由,也是购买者的所有权私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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