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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6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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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柴荣之前,郭威也曾经严厉打击过私销铜钱,但郭威时的禁铜法的弊端在于打击面过大,“如有违者,所在不论多少斤两,并处死。举报人赏钱一百贯。”(9)而柴荣的禁铜法与郭威时代相比,条文更为细致,也更加人性化,至少私藏不到五斤可免死罪。

另外,柴荣恩威并举,不用雷霆手段 不显菩萨心肠。一方面严厉打击熔钱为器,另一方面又要给人活路。

柴荣对官府向民间收购铜料也做出了规定:

一、民间私有铜器收购。如果民户主动上缴铜器,政府给予奖励。“其人户若纳到熟铜,每斤官中给钱一百五十,生铜每斤一百。”(10)

二、采铜者及民户在官方货场上将铜或铜料卖给官府,也有优惠政策。“其熟铜令每斤添及二百,生铜每斤添及一百五十收买。所有诸处山场野务,采拣陶沙到。旧例,铜每二十两为一斤,今特与十六两为一斤,给钱一百三十收买。”(11)

第二条实际上是在两年后的显德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推行的新政,比第一条晚了两年。柴荣体贴民间采铜不易,将铜斤的重量从每斤二十两,下调到每斤十六两,更多的让利于民。比如按旧制,民户向纳十斤铜折二百两,能拿一千三百文钱。而现在纳十斤铜折一百六十两,依然能拿一千三百文钱。

同时,柴荣理解民间的铜器需要,比如百姓生活中需要铜镜,不能一禁了之。周朝政府设立了官厂,打制铜镜,然后在汴梁设置专业批发商场对民间销售。百姓可以自用,也可以成批购买后到外地贩卖,解决了老百姓的铜器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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