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0-11-14 21:06:54
夏、商的社会性质
前面已经提到,夏、商既不是原始社会,也不是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而是属于早期国家的范畴。这种早期国家的特点,我们不妨不避重复,再明确一下:
1、已经进入阶级社会,存在着贵族和国家对奴隶、平民的剥削,以对平民(主要是井田农民)的剥削为主。
2、存在着农村公社即井田制的遗存。
孟子所说的夏代用贡法,殷代用助法,尽管未必完全正确。总之夏、商两代的劳役和租税制度,已经不是原始社会耕种公有地性质,而是阶级社会的剥削制度,不过仍然带着某些原始色彩而已。
3、政治体制是以国王为首的专制政体。国王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的“多数公社之父”或“共同体之父”。他说:
“这种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初看起来怎样无害于人,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它们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和任何历史首创精神。我们不应该忘记那种不开化的人的利已性,他们把自己的全部注意力集中在一块小得可怜的土地上,静静地看着整个帝国的崩溃……至于他们自己,只要某个侵略者肯来照顾他们一下,他们就成为这个侵略者的无可奈何的俘虏。”③
马克思为什么说这种农村公社制度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这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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