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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9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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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11-16 21:01:10

封赐和转让

第四,郭沫若等学者认为西周的农民是奴隶,最重要的依据是这些人可以随土地封赐和转让,说明他们的人身已被完全占有了,连自己也属于奴隶主(包括国王和贵族)所有了。这方面的例证是很多的,如:

《左传•定公四年》谈到成王时封伯禽于鲁(都城在今山东曲阜市),同时分给他“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封康叔于殷虚(都城在今河南淇县东北),建立卫国,同时分给他“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饿氏、终葵氏。”分唐叔于夏虚(都城在今山西太原市,或谓在今山西翼城),同时分给他“怀姓九宗”(姓怀的九个宗族)。这都是把土地连同百姓共同分封的。

康王时的青铜器《麦尊》铭文记载周王对邢侯“锡诸臣二百家”,表明赐“臣”是以家计的。

另一康王时的青铜器《大盂鼎》铭文记载说:

“锡汝邦司四伯、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锡夷司王臣十又三伯,人鬲千又五十夫。”

邦司,应为部落首领,四伯,是四个首领;人鬲,就是人隶,是周王俘获或控制下的百姓;驭,小首领,管事的;庶人,一般百姓,农民;夫,一个劳动力称一夫,非劳动力家属未计。夷司王臣,非华夏族的大首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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