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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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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洛伊德曾说,人若落入一种无法摆脱的痛苦之中,到了难以承受的地步,就会把这种痛苦看作是幸福,用这种方式来寻求解脱。

种种迹象表明,虽然古医学、社会学并没有对斯德哥尔摩症做出概念性的描述,但是古中国的政论家、社会学家对于这一规律却不是一无所知。法家理论中的“重刑薄赏”,一些权术论述中所谈及的“恩威并施”,都是对人这种心理疾病进行合理的运用。

从经济角度看斯德哥尔摩综合症,会发现这是个比较成本的问题,即对抗施害者的生存成本无限高,而顺从施害者的生存成本偏低,甚至能得到些额外的收获。作为生物体本能的求生意识就令人做出最经济的选择:顺从施害者并选择站到施害者的立场中去。在受害者脱离施害者后,一定时间内,心理行为的惯性仍然延续着曾经的经济意识,于是就产生了种种令人难以理解的现象。这种扭曲的经济意识会随着环境的改变而逐渐淡化。当然,因个体差异,也有极个别的特例,在脱离了受害环境后表现了剧烈的不适感使其走上极端,如王国维的自杀。

抛除人道因素考虑,利用斯德哥尔摩症对于维护政权统治是非常行之有效的,而造就这种病症必然要施加暴力。法律与刑罚,这暴力的具体表现形式。从这个角度可以说,暴政并不是维护统治的天敌,反而是有效的工具。联系到秦帝国以法家思想为内核的立国之本,若仅从暴政不暴政的角度讨论政权稳固与否的问题,合理的解释应该是相反的,因暴力施加不足而导致社会对威胁感体会得不够强烈,于是才有了颠覆政权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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