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国会是民选的时候,国家的主要运作空间就只能在司法上了。 当立法机构来自民众的时候,法律的制定和通过就不会明显偏向于行政。 那么,如果国家与各州或者个人发生矛盾,只有一条路可走,就是在法庭上对峙。 也就是说,当国家与个人发生矛盾时候,国家不能随意长时间拘留个人;也不能通过立法,获得随意拘留个人的权力。 那么,国家如何能够长期监禁个人、或者罚没个人财产? 只有通过法庭,也就是司法系统。 当国家认为个人有罪的时候,自己说了不算,还得在法庭上确认才算。 而法庭则是相对公平的地方,个人也可以起诉国家,让国家承受大量经济损失。 当然,司法系统比较稳定,而且与执法系统的关系密切。而且,美国的大法官都由总统制定,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受到总统的意见影响。 如果司法和执法能够结合起来,一个负责判案,一个负责抓人、审问,那么国家 的力量也比较强大。 当然,美国系统连这个机会都不给司法系统,而通过民众来解决。 这个民众参与的模式,就是陪审团模式。 陪审团成员完全随机从美国的合乎条件的公民中选择,然后由原告和被告的双方律师进行筛选。 然后,双方律师面对陪审团进行控辩,由法官进行约束。更重要的是,当国家(面对个人的时候,州就代表国家 )起诉个人的时候,陪审团首先要对被告进行无罪推定。 只有国家掌握了足够的推理逻辑和合法证据,让陪审团很信服地同意国家的判断,陪审团才会认为个人有罪。 最后,判定被告是否有罪,由陪审团做出裁决。 而如果陪审团的裁决判定被告有罪,法官再根据相应的法律进行量刑。 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基本上失去了定罪的权力。 民众掌控着定罪权,让国家的操作空间进一步被切割。 就像轰动世界的辛普森杀妻案,虽然大家都认为辛普森谋杀了自己的妻子。 但是,陪审团最终裁决,辛普森在刑事案上无罪。 因为,丨警丨察在采集关键证据的时候,犯了重大的错误。 假设一下,如果辛普森案由法官判案的话,即使警方取证出了问题,也可能判刑辛普森有罪。 因为,法官也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上思考问题,这种思维方式很难改变。 与之相对比,公民陪审团就不这么认为,而是盯准了国家的漏洞。 如果国家的执法机构为了能够给被告定罪,可以违法进行采据,可以欺骗陪审团的话,那么也可以刑讯逼供,让公民的权利受到进一步的侵害。 所以,为了保护公民权利,宁愿放过一个可能的罪犯;也不能因为国家的错误,冤枉一个合法公民。 而且,如果辛普森真的犯罪,那么让辛普森以无罪的身份离开的罪魁祸首是国家。 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就必须采取更完善的合法措施,与个人在法庭上进行公平对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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