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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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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一个元子以及元子之间的位置关系。

再次,既然空间是差别者之间关于位置的差别形式,那么有什么样的差别形式就有什么样的空间。

不是差别者受到了空间的规定,而是空间被差别者之间的差别形式所规定,差别者最初只是受到其他差别者的规定和限制,只有当空间本身这种差别形式也作为差别者时,才会对另一层面的差别者形成限制和规定。

如果差别形式是稳定的,空间就是不变的。如若差别形式是发展、变化、不均匀的,空间当然也不是平坦均匀的,也是相对的、发展变化的。

2.7 元子之间的相互关系

2.7.1 普遍相关的极限

从我们关于无限维空间的模型和猜想出发,可以这样理解元子之间的关系:

1、每一个元子都直接与其他所有的每一个元子直接相邻和直接接触,元子之间是绝对联系的;

2、每个元子区别于其他元子,保持自己的独立性,与所有其他元子处于差别之中。

这样,某一个元子单独的微小的变化或移动必须“同时”推动所有的元子移动,才可能实现自己的移动,任意一个元子的行为都是所有元子的集体行为。这就是普遍联系原理,或者绝对相关原理。

普遍联系是元子通过与所有的元子的直接相互作用来实现,所以,这又是普遍相互作用原理。

不过,绝对相关的普遍相互作用只能是一个不可达到的极限,因为,如果真的如此,整个系统就只能是唯一的一个元子,是一个彻底寂灭的世界,是一个没有意义的世界,也只能是没有的世界。

2.7.2 不相关性极限

如果一个元子的行为不能对任何一个其他元子造成任何影响,与任何其他元子无关,这就是不相关性极限。

这也是一个不可能达到的极限。一个不与任何其他元子发生相互作用的元子就是“唯一的”元子,就回到了上述“绝对相关”时的情景,绝对相关和绝对不相关实际上是同一种状态。

2.7.3 相关的程度

这两个极限构成了这样两个约束性条件:

1、一个要素不能与所有的其他要素发生绝对完全均等的相互作用;

2、至少要和一个要素发生“最少”的关系。

绝对相关和绝对不相关这两个极限不可逾越,在这两个极限之间,相关性都有程度可言,因此“相关的程度”是世界有意义的前提,世界不过是不同程度的相关关系形式的现象罢了。不同的世界以至不同世界中的不同存在者都可以被看作是相关性差异的具体形式,看作是相关性差别形式的积累形式。

日期:2010-06-30 09:33

2.7.4 我们的世界

可以肯定地说,我们的世界起源于差别,天生就是不均衡、不绝对对称的。差别和差别的形式是这个世界的基本前提和事实。

此外,不妨越出关于“先天本体”的界限,用推理工具和浪漫的想象憧憬一下更广阔图景。

可以把我们的世界想象成元子海洋中偶然溅起的一朵小小的浪花,元子之间的关系可类比海平面下的海水分子之间那种近乎均等的联系,而海面上的水分子之间的相关性发生了差异和变化,在个别维度上被格外地拉伸、展开,产生了新的相关形式,形成了这朵小小的浪花。

参与这朵浪花的元子并不是所有元子中的一部分元子,由于元子的无限相关性,应当是所有的元子。也就是说,每一个元子都应当参与每一朵浪花。

由于每一个浪花展开的维度只是无限维之中的极少数维度,所以,每一个元子只是在这个被展开的维度里成为这个浪花的成员,这并没有根本改变元子之间的普遍联系,只是联系的程度出现了差异。在不同的维度里,每一个元子可以成为任何一个浪花的成员。

也就是说,我们这个世界中的所有成员只是在这几个有限的维度里属于我们,这并不妨碍这些成员还属于其他所有世界,在其他维度上被不同程度地展开或处于蜷缩状态。

这样,我们世界和其他世界的边界就可能会是模糊的,在两个世界共同拥有的同一个展开的维度上,这两个世界就会相遇在一起。

每个维度展开的尺度和程度完全可能是差异的,这样,每个世界的维度就不会整齐划一,就是说,在不同的尺度上,空间的维度的数量也可以不同。

比如,不能断言我们的世界就是三维空间和一维时间的,因为所谓“维度”是相关者之间相关性的方向和秩序,不同的相关者之间有不同的相关方式,最终的相关者是元子,当追索到最后的相关者时,就会同时追溯到无限维联系,在这个过程进行途中,在达到最终相关者之前,会经历维度不断增加的局面,不能断然地把维度的数量作为我们世界的边界。

2.8 初始原则

从这一过程中可以归纳出几个事实,这些现象和事实成为以后发展的一般性原则。

2.8.1 发生原则

元子这样的具体差别者在大爆炸中才挣脱了近乎于绝对相关的相互关系,展示出了自己相对的个体性,这种新的局面是发生出来的新局面;时间、空间以及随后的相互作用的“力”以及作用力实现后表现出的“能”、“场”、“粒子”…… 这样的差别形式都不是先于一切的、现成的绝对事物,也都是逐步产生出来的。如果在这个世界上,除先天本体之外的所有的内容都是发生、产生、生成的,那么,发生与生成是一个普遍的原则。

发生和生成都以其之前的状态作为基础,同时又都是不同于前一种状态的另一种状态,都是与前一种状态有差别的新状态。因此,“发生”是一种变化,是一种状态中正在孕育、变化、产生着另外一种状态,而“生成”是新状态已经出现。

2.8.2 变原则

如果发生与生成是一个普遍的原则,把这个原则贯彻到底,就会发现,不仅任何一种状态都是生成的,同时,任何已经生成的状态,已经生成的差别者、差别形式都将成为其他新的生成者发生和生成的基础与出发点,成为孕育新状态的策源地。这样,没有什么状态、差别形式、差别者可以永远不产生新的状态,不发生变化,永恒地维持自己原有的模样。一切都应当是变化着的,这就是变化的原则。

变化的原则是从先天本体继承和发生出来的。

那么这条原则是否适用于其本身呢?绝对变化原则本身会不会变化?

我们又遇到了“罗素悖论”。

由于我们选择的是相对起点,不是绝对起点,就可以不追究这个原则的极限,不研究这条原则起源之前的事情,仅在这条原则有效的范围内讨论问题。

2.8.3 域原则

一种状态变化成了另一种状态,对前一种状态来说这是一个终点,对后一种状态来说这是一个起点。也就是说,任何状态都是由起点到终点的一个区间,都是一个“域”。反过来说,任何状态都有起点和终点这样两条边界或者极限,超出了极限就是另一种状态和规则了。

在极限范围内这个特定的状态才是其所是。这是域原则。

同样,域原则本身也只能是在我们选定的定义域之内的原则。

域原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元子的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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