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吏,像王安石、包拯那样“蠢”的是极少数,像蔡京、和绅那样“精明”的也不多,多数有幸为官者都是两种想法并存:一则,想办几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情,以青史留名,有些人实在想不出该办什么,便修个塔、盖座楼,就是为此。再则,千里做官、为了吃穿,也得捞点银子,回家置地盖房,为子孙后代考虑。
君主如果彻底反贪贿,就是只许官吏利国利民、不许官吏利自己利子孙,这种官还有多少人愿意来当就成为问题了。古代交通通讯都不方便,抛家舍业,长年在外,是很辛苦的事情。偏远小县长期没人去当县官的现象,历朝都有,就是因为实在无利可图,而不是因为没有为人民服务的事情可办。
所以,君主在制度设置上必须为官吏留下以权力致富的条件。自北齐以来就有十恶不赦的大罪,其中并没有列入贪污受贿一项。就是说,只有反对皇帝才是十恶不赦,从老百姓头上弄俩钱花花并不是十恶不赦。此后历代相沿,没有哪一个朝代、也没有哪一个皇帝会把贪污受贿加进去。大家都知道不能加,也就是说,皇帝都知道在制度设置上必须为官吏留下非法的以权力致富的条件。
官吏能够以权力致富绝非只有法律制度的条件就可以实现,甚至主要的不是法律制度条件,而是郡县制、官制、田制、官营经济体制、儒家思想等政治经济文化制度架构的综合结果。这些制度在技术上存在一个共同特征:既可为公、也可为私;就看权为谁所用、利为谁所谋了。自古以来,历代朝廷都重视对官吏进行一心为公教育,就是为了弥补制度的技术缺陷、防止官吏太不像话了。这一点实在不是一句话能说了的,有机会再做展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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