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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经济(公元220~589年) 五、北魏的均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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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每一朝代土地制度、租税制度及其户籍可看出该时代的农业经济情况。

汉代的地租分公私两种,公的由政府收,收三十分之一;私的由地主私人收,要收百分之五十。

到魏晋南北朝时代,不是耕者有其地,土地是政府的。如北魏的均田制,租税要收百分之六十。

封建社会有平民与贵族之分。即称为公民的,历史上叫“编户”。东汉以后,户口册不同,分为“士族”与“庶”两种。“士族”即官员,分成品级,自己可拥有田地,且可荫亲属,称为“荫户”。“庶”要向政府缴纳百分之六十租税,但“士族”可不出。“荫户”(即私属户)亦可不出。

荫户有两种:一种是荫亲(包括父、伯、堂兄等),九品官可荫三代,一品官可荫九族;另一种是“荫客”,即士族所属的部曲户。因此当时所编的户口册亦分为两种,要出租税的编入“白册”,不必出租税的编入“黄册”。

“士族”与“荫户”不必出税,编入“黄册”;“庶”要出税,编入“白册”。“士族”固可免租税,但规定可拥有的田亩数量有限;毛病乃出在士族可荫庇他人免税,因此就有人冒充为荫户借以免税。一个士族的大家庭就可拥有几千户“荫户”。因此政府的租税少收,政府便向“庶”(穷苦人民为多)拼命搜刮,穷苦的“庶”民只得依靠“士族”做“荫户”,政府租税所得就更少。南朝、北朝的情形大致上均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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