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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明清时期经济(明:公元1368~1644年;清:公元1644~1912年) 二、明代粮长制与生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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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征收田租,由粮长分配给里甲长催征。乡村中凡10户有一户长;凡110户分为十甲,设有甲长里长。出粮者自己向政府缴粮,称为“上纳”,由粮长“收解”,由州、县的地方官“监收”。洪武四年时,明太祖先下诏在江浙地区设置粮长制度。

凡可收到一万石粮的地区,设粮长及副粮长各一人,由区内拥有田亩最多者担任,以便催征及押运,并交给中央点收。如工作尽责而良好者,可获擢用,任职为政府官吏。因粮长原自富农中选出,行为必较地方小吏纯朴诚恳,不易有贪污情事。明太祖曾言:“此以良民治良民,必无侵渔之患矣。”

当时粮长解运粮食常要赔偿损失,易生流弊。宋代运粮到汴京;元代运粮要到北京;明太祖时,粮只需运到南京;明成祖以后,迁都北京,运输倍感艰辛。中国的漕运,消耗人力财力很大。后改“兑运”后,即粮租可折成白银缴纳,粮长可不必运粮到中央政府了。

明代特别优待读书人。明代的科学分“生员”与“进士”两级,“生员”包含秀才与举人,可以不受罚。有如宋代之不杀士大夫,亦是对读书人的一种优待。

有一次,明代有一是秀才的生员担任粮长,做得不好,本要受罚,犯法是打粮长而非打秀才,县官于是出一上联,谓如对得好,可免打屁股。上联道:

秀才粮长,打粮长,不打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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