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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明清时期经济(明:公元1368~1644年;清:公元1644~1912年) 五、清代收地丁合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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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以后关于赋税方面的事,已不是制度问题,只是人事手续问题而已。

明代编造黄册与鱼鳞册,以丁算入粮中,即丁粮合一的一条鞭法。

清代自康熙三年征收地丁合一税,即以丁计入粮中,与明代相似。地丁者,即指田与户口,计算所得向政府缴纳钱粮;明代的一条鞭法可用白银折缴,清代亦然,合称“钱粮”,亦可用绢布等实物折缴。所谓地丁合一,即是按田派丁,当时曾流行一句俗语道:“富民出财,贫民出力。”

明清两代的赋税,一条鞭法与地丁合一大体相同。所不同者,是明代每十年统计户口一次,重新编造黄册;每户有添丁时要加税。

康熙五十二年再下诏书:凡盛世添丁,在户籍上添加了,但续生人丁永不加赋。凡在康熙五十年丁册派税以后之添丁,政府不加其赋,此法实较明代宽大,是一项好制度。

满清入主中国,顺治十八年时,下诏一切丁徭田租依照明代万历年人口计算。万历时之田租已行一条鞭法,丁粮已摊派在田租中,但结果仍要民间当差,田租并未减低。

康熙五十年时,其人口不及万历时之半数,这是一个大问题。

明代以明神宗万历时期最好,当时社会安宁,人口繁盛,诸凡古代的寺庙大钟、瓷器古玩,很多都是万历年间制造。但万历是衰坏的开始;清代最盛美当推高宗乾隆朝,但也正如万历一般,也是清代颓坏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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