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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明清时期经济(明:公元1368~1644年;清:公元1644~1912年) 四、“一条鞭法”合并赋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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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一条鞭法”,是一种赋役合并的制度。

租是指田租,赋是指兵赋。汉代有口赋(即人口税)、力役、差役等,唐代以来无役,变为租庸调。后来有人称“田赋”这个名字,实是不妥当的。

唐代实行两税制度以来,有了户役;宋代王安石施行免役,仍要派差;明代实行一条鞭法,即将赋与役合并为一,即丁与粮合一。丁为人口役,粮为田租。统计每县有多少田缴纳多少租,有多少丁受役(役可出钱代之),将两者合计共出多少丁多少粮,一起缴给政府。政府须劳役时自己出钱雇役。

明代中叶为解除繁苛之赋役,遂奏请实行一条鞭法。明世宗嘉靖十年,大臣傅汉臣上奏曰:“顷行一条鞭法,十甲丁粮总于一里,各里丁粮总于一州一县,各州县总于府,各府总于布政司,布政司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每粮一石审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斟酌繁简,通融科派,造定册籍行,令各府州县永为遵守,则徭役公平而无不均之叹矣。”

但嘉靖时并未实际施行。正式实行则在穆宗隆庆四年。户部奏准在江南地区,将所属府州县“各项差役,逐一较量轻重,系力差者,则计其代当工食之费,量为增减;系银差者,则计其扛解交纳之费,加以增耗。通计一岁共用银若干,照依丁粮编派。如有丁无粮者,编为下户,仍纳丁银;有丁有粮者,编为中户;及粮多丁少,与丁粮俱多者,编为上户,俱照丁粮并纳,着为定例”。此制至明神宗万历九年遂全面施行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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