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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关于对他人的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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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至少六十年来——摄影已为怎样判断和回忆重要冲突铺设了轨道。西方的纪念馆如今几乎清一色都是视觉的。摄影对我们回忆事件的哪些方面具有不可抑制的决定性力量,而现在看来,各地人们在谈起美国去年对伊拉克发动的那场先发制人的战争时,很可能会立即联想到美国人在萨达姆·侯赛因最臭名昭著的阿布格莱布监狱里对伊拉克囚徒施加酷刑的照片。

布什政府及其辩护者们寻求的,主要是限制一场公关灾难——照片的传播——而不是处理这些照片暴露的领导层和政策所犯下的错综复杂的罪行。首先,是把矛头转移到照片本身。政府最初的反应是说,总统对这些照片感到震惊和恶心——仿佛错误或恐怖是图像本身,而不是图像所揭示的事情。还有就是对“酷刑”这两个字眼的回避。囚徒可能成了“虐待”的对象,最终成了“羞辱”的对象——最多只承认这点。国防部长唐纳德·拉姆斯菲尔德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我的印象是,迄今被指控的是虐待,而我相信这在技术上是不同于酷刑的。因此我不谈‘酷刑’这个词。”

文字可改、可增、可减。十年前卢旺达的胡图族在短短几周内屠杀其邻族图西族约八十万人时,正是美国政府竭力回避“种族灭绝”这个词暴露了美国政府无意做任何事情。拒绝用其真正的名称——也即酷刑——来形容发生在阿布格莱布监狱的事情——以及发生在伊拉克其他地方、阿富汗和关塔那摩湾的事情——其无耻就如同拒绝把发生在卢旺达的种族灭绝称为种族灭绝。这里是一个美国也是其签约国的公约对酷刑的定义为了达到获得某个人本人或第三者的资料或供词等目的,而蓄意使这个人遭受无论是肉体上或精神上的严重痛苦的任何行为。”(这个定义来自一九八四年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类似的定义在习惯法和各种条约中存在已有一段时间,始于一九四九年的四个日内瓦公约(都列为“第三条”),最近很多人权公约也都有。)一九八四年的公约宣称:“任何特殊环境,不管是战争状态或战争威胁、国内政治动荡或任何其他公共紧急情况,都不能被用做酷刑的合理辩解。”所有关于酷刑的公约都具体列明酷刑包括意图羞辱受害者,例如勒令囚徒在牢房和走廊赤身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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