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电影导演是在玩废品循环利用的游戏。小说改编成电影是最体面的营生,而把电影改编成小说听起来却不登大雅。电影作为一门新生的综合性艺术,素与其他叙事艺术样式相通。人们最初认为电影在魔幻剧方面颇具潜力,长方形的银幕与舞台的台口相似,演员在其中表演。在默片早期,常把戏剧“改作”电影。但拍摄戏剧并不能展现电影的自身特性——镜头的穿插和视角的动感。而小说属于一种叙事性艺术,在时间和空间上同电影一样可以自由转换,作为情节、人物和对话的来源更为合适。一些早期的成功电影作品(如《一个国家的诞生》、《启示录四骑士》、《拉蒙纳》、《史蒂拉·达拉斯》、《它》)都是根据小说改编而成的。三十年代和四十年代,电影观众数量达到最高峰,在娱乐业独占鳌头,而这一时期也是小说改编成电影的高潮期。由勃朗特姐妹或托尔斯泰的小说改编的古典喜剧流光溢彩,这些影片可与由《飘》、《消失的地平线》、《蝴蝶梦》、《大地》、《君子协议》等畅销书改编的影片媲美。小说改编成电影的理由就是,小说命中注定是要“变”成电影的。
由于从小说改编而成的电影是搭着小说名利的顺风车而来,对小说和电影进行比较就在所难免了。由于这时电影已不再能够垄断娱乐业,各种评价标准随之产生。看过由《洛丽塔》或《奥勃洛莫夫》或《大审判》改编的电影的人,都不禁要问一下,电影是否充分传达了原著的内容——就小说是否属于文学范畴作些招人嫌恶的比较。即使像克劳斯·曼的《梅菲斯特升官记》这样短的小说,其内容也比电影丰富。似乎电影的本质——不论其质量好坏——就是把优秀的原著小说删节、冲淡、简化。事实上,从优秀的剧作拍摄的好影片比从优秀小说改编的好影片要多得多——尽管人们认为这些电影太过静态,有违电影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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