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刑法的首要社会功能就是保护公民们免受犯罪所带来的伤害,那对心理免责事由的继续承认会加剧问题,而不会有助于问题之解决。
严格惩罚犯罪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
特朗派特法官认为紧急避难与这一案件毫不相干,探险者们的罪名成立,这一结论是正确的,但是得出这一结论的理由却是错误的。他争论说,谋杀罪的紧急避难抗辩与生命的尊严不一致,但即使确乎如此,这种意见也仅适合于到布道台去宣讲,而不宜在法院发表。紧急避难之所以与本案毫不相干,其理由在于,即使本案中的杀人行为极其必要,纽卡斯国惩罚那些杀人者也是合理的。
斯普林汉姆法官恰切地描述了紧急避难的一项法律功能,即它否定了犯罪意图。这使它成为一个免责事由。在我看来,它也可能是一个正当理由,证明被告人选择了较轻的罪恶。紧急避难可以同时是这两种,去争论它到底是哪一个,就好像它只能是其中之一,既徒劳无益,又偏离问题之关键。
就其否定了犯罪意图而言,我们可以把紧急避难称为一种“心理抗辩”。在本案中,它确认该被告缺乏立法机关所欲惩罚的心理状态。因此,如果被告主张紧急避难,那就承认了他实施了立法机关欲禁止的行为。
现在的问题就是,如果一个被告人实施了一个被禁止的行为,但同时又没有一种可惩罚的心理状态,那么我们应该判决其有罪,还是宣告其无罪呢?对这一问题的惯常回答是我们应该宣告无罪,但是根植于我们社会的道德、法律和政治标准决定了,这种惯常观点有很大的问题。本案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来推翻这一惯常规则,从而更忠实地遵守我们共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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