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疑难意味着法律帮不上忙,欠缺法律规定意味着自由裁量权无可避免,自由裁量权意味着超乎法律之外的道德标准必须纳入到案件解决的过程中来。
我回避的理由
这个案子我得回避。四十五年前,当我还在做执业律师的时候,我的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原合伙人代理了一件案子,主张一种电压表的专利不能成立,这种电压表被用于制造洞穴探险者的无线电设备所使用的电池,但是官司输掉了。部分由我个人的资金聘请的一位私家侦探证实,有专利权争议的这种电压表,常被用来例行检测五十年前探险者们的无线电设备里使用的那种电池的电量。
我本可以就此打住,不再做声。但是,不止一位我的同事私下里反对过我的决定。他们基于两个方面的理由:第一,我跟这个专利权诉讼的案子实在没有什么关联,不应当回避;第二,那种电池跟这个案子本身没关系。对于第一个理由,我不做评论。在我们联邦里,法官凭自己的良心,只要觉得真是有或者明显有利益冲突,自己就可以回避,即便其他敏感人士或者知悉此事的人并不这么看。来源于一个人良心的指令,不同的人并不必然相同。即便相同,凭良心去回避也得不到我们法律的支持,我们的法律只支持有法律理由的回避。
但是,在第二个方面,我非同寻常地详细解释了我回避的理由。面对这样一个媒体密切关注的具有重大法律意义的案件,我必须说清楚我不是害怕面对一个困难的判决。这样,各政党和公众才会理解我。我只讲那些非常必要的理由,把与电池的关系说清楚就行了。我不会滥用回避权。否则,虽然名义上不插手判决,但实际上还是给出了我自己的意见。然而事与愿违,关于与电池关联度的说明,还是没法做到简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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