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份证据,被告公司的会议记录,主要内容是划分两个副总的职责,证明自人事专员辞职后,原告兼任人事工作,承担人事专员职责,该份会议记录上有原告的签字;
第三份证据,原告聘请的律师给被告发送的律师函,律师函上明确写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分管人事工作。证明原告负责被告的人事工作。
第四份证据,人事专员辞职申请书和交接文件,证明自人事专员离职后,原告接管了全部人事工作,被告一直没有再招聘人事专员。
第五份证据,被告的员工手册,证明人事工作由原告负责,原告对总经理负责。
第六份证据,与原告同期入职的五名员工的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是原告代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劳动合同上面有公章。证明员工入职后都是要签署劳动合同的,被告对入职手续、劳动合同的签署是很严格的。
第七份证据,原告提交的要求被告签署劳动合同的扣扣文件,证明该份文件是在原告离职前一天下午快下班时才提交的,当时被告的总经理在外地参加活动未回,当日被告根本就来不及签署。
第八份证据,被告的员工加班管理办法,证明被告对员工的加班具有明确的规定,未经审批不得算作加班。另外,增加一份过去十二个月的员工申请加班的记录。
举证完毕!”王川说完,向法官补充提交了两份被告员工加班申请记录,及批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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