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总,刚才我还在看您的案子,对方的诉求金额加起来一共十多万,数额不低啊!您给介绍下详细情况吧。”王川道。
“我们是一家家具厂,去年的时候,我们招聘木工师傅,这个姓杨的到我们公司应聘,我们约定好计件工资。
给他的任务是做三千张办公桌,每张办公桌提十五元,一共是四万五千元,所需材料由公司提供,做完后统一结算。
我们当时签了《计件工资确认单》,上面写的很明白。材料我都带来了,您看。”说着,顾总从文件袋中拿出来一份《计件工资确认单》递给了王川。
“这个《计件工资确认单》您有原件吗?”王川看着复印件问道。
“没有原件!
当时我让他签劳动合同,他不签,说是只要把工资数写清楚就行了,后来他就按照我们说定的写了一份《计件工资确认单》,我又补充了下,后面这个‘做完后统一结算’和签名就是我写的,是给他拿着结算工资时用的。
当时我也没想这么多,结果谁知道……,这份复印件是姓杨的起诉时的证据。法院给我的。”顾总道。
“这上面写着:二零零九年九月三日入职,十二月三十日解除与杨星化劳动关系,三千张办公桌已经于十二月十五日完成。这个杨星化就是那个员工吧,他真做完了三千张办公桌吗?”王川问道。
“这事说起来话长了,他根本就不是去年九月三日入职的,是去年十月九日入职的,从十月十五日起就没再来上班,而且在这期间他还请了好几天假,不是脑袋疼就是屁股疼,实际上班时间只有三天,一张桌子都没做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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