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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证据,您可能要支付他七天的工资,除非有证据证明他请了事假当天没来上班。”王川道。

“这样啊!他一张桌子都没做成我还得给他七天的工资?这也太不公平了吧!那他做假证有没有办法处罚他?”顾总眼神中充满了问号。

“这个就要看法院了,我不好给您结论。

不过依我看对方既然考过了司法考试,应属于知法犯法。而且从他的行为上看,我感觉这事没那么简单。备不住他是在碰瓷!而且还是熟知劳动法的专业碰瓷!

您可以问问同行,或者其他做企业的朋友,认不认识这个姓杨的,如果有认识的顺便打听下他的人品。

到时候我们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让法院在系统中查下这个人是不是有其他诉讼案件。说不定会有意外收获!”王川道。

“嗯,这个我之前也怀疑过,我们有个企业群,我回头在群里问问大家!”顾总道。

“再有,入职时间可能会是个焦点,对方提供的《计件工资确认单》上的入职时间是去年的九月三日,而您说的时间是去年的十月九日,但是您没有相关证据佐证。

至于离职时间,根据《计件工资确认单》是去年的十二月三十日,您这边的扣扣聊天记录显示,您与对方吵架是去年的十月十六日,您让对方滚蛋,不用来上班了。从常理上看,您这边更可信。

但是双方都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就要看法官信谁了!换句话说,如果咱们能够提供证据让法官觉得对方是有意在碰瓷,说的话让人存疑,那么咱们的目的就达到了,法官偏向咱们的可能性就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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