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氏“类例”中的“类”主要是指典籍所属的知识或学科类型,“例”是指典籍分类的条例准则。与此相应,“类例”自然是要立类以明书,也就是要确立知识与典籍的分类准则和条例。他的《校雠略》便主要是对知识与典籍分类准则与条例的理论探讨,而《艺文略》则是其“类例”理论的典籍分类实践。
图书分类的前提是要明簿录体例,要准确判明典籍所属的知识与学科特质,还要确立分类的统一标准,这对编目的文献学家提出了极高的学术要求。要对某学科的性质、某知识类型的特征了然于心,只有百科全书式的学者或该领域的专家才能做到,所以郑樵以“司马迁世为史官,刘向父子校雠天禄,虞世南、颜师古相继为秘书监,令狐德棻三朝当修史之任,孔颖达一生不离学校之官”为例,特别主张“校书之任不可不专”。他认为最理想的编目是“出于一人之手”以“成于一家之学”,如向、歆父子的《别录》《七略》和班固的《汉书·艺文志》;或者由某一学科专家来给某学科的典籍校雠和编目,如《汉书·艺文志》中“兵家一略任宏所校,分权谋、形势、阴阳、技巧为四种书,又有图四十三卷,与书参焉。观其类例,亦可知兵,况见其书乎?其次则尹咸校数术,李柱国校方技”。唐人编撰的《隋书·经籍志》虽成于众手,“亦皆随其学术所长者而授之,未尝夺人之所能,而强人之所不及”,因而《汉书·艺文志》中的兵书略、术数略、方技略颇有“条理”,“而《隋志》尤详明”。为此郑樵专门写了《编书不明分类论三篇》, 指出“胸中元无伦类”者“不明分类”,“无独断之学”者也“不明分类”,让这些人来编书,其结果必然是书目归类混乱,典籍“冗杂不明”。他在《编次之讹论十五篇》中,列举了大量典籍归类的讹谬,如“月令,乃礼家之一类,以其书之多,故为专类。不知《四库书目》如何见于礼类,又见于兵家,又见于农家,又见于月鉴。按此宜在岁时类”。“月令”这类书本属“礼家”,但由于后世月令这类书籍太多,文献学家将它从礼家析出单独列为一类。《四库书目》的编者不了解“月令”这类书籍的知识与学科属性,把该类书同时归入礼类、兵家、农家、月鉴四类中,这是典型的“无独断之学”而导致“不明分类”的例子。郑氏认为“月令”这类书籍当入“岁时类”,显示了他独到的学术眼光。他还批评了《崇文总目》归类不当的现象:“岁时自一家书,如《岁时广记》百十二卷,《崇文总目》不列于岁时而列于类书,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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