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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5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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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印度的军队由各级军官管理和训练。训练的主要内容是操练在马、象、车上的作战功夫,步兵的作战技巧,尤其训练诸兵种协同作战的能力,以及使用各种兵器的技能等。帝国时期诸兵种由各自的军事机构管理,各司其职。设部管理各兵种在世界上属首创。此外,国王为加强对军队的控制,防止军官叛变,还实行密探制。密探有两种,国外密探相当于现代的间谍;国内密探主要用来监视军民行动,又分为固定密探和流动密探两种。固定密探伪装成学生、僧侣、农夫、商贩、苦行者等,居住于城乡,负责监视一般民众的行动,同时传递情报;流动密探包括帮手、暗杀者、投毒者等,国王依其忠诚和能力,以适当的服饰、职业、家世等为掩护,派往各地监视各级军政人员,包括军队统帅、将军、卫戍司令、要塞司令、边防军首领、森林部落首领等,国王根据密探的报告对他们实行奖惩。密探制度有效地保证了国王对军队的控制。

2.军事法规与薪俸

在印度史诗和其他文献中,我们没有发现有关治军的条文,但却有许多对敌人和俘虏的规定,如《摩诃婆罗多》记载,身穿甲胄的战士不应同未穿衣甲的刹帝利战斗,骑兵不应攻击车兵,战斗应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不应使用带毒和带钩刺的箭,不应用箭射杀孤立无援、麻木或战败的人(《和平篇》)。不应杀害因恐惧而藏匿起来的人和旁观者(《战斗篇》);不应杀害举手求饶的敌人,应优待战俘及其未婚妻,一年后送她们回家(《和平篇》);不应杀害头发散乱者、面对别处者、无箭无衣甲者,以及武器损坏的人(《迦尔纳篇》);有病或受伤者,应予以照顾(《和平篇》);交战中不允许暗箭伤人(《沙利耶篇》)。《摩奴法典》中也有类似记载,如战斗中不允许使用奸诈兵器,像内藏尖锥的棍棒、带钩有毒的箭,或燃火的标枪(卷7第90条);车兵不要进攻步兵,也不要打击弱如女性或合掌求饶,或头发苍苍,或在睡眠,或无甲胄,或赤身裸体,或解除武装,或旁观,或正在与他人厮杀的敌人;更不要打击武器已坏,或苦于忧伤,或负重伤,或怯懦,或逃走的敌人(卷7第91—93条)。该法典认为这些皆为"武士种姓无可非议的和首要的法律;刹帝利在战斗中杀敌时,决不可违犯它"(卷7第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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