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03年做博士论文的时候,开始从事“性侵犯罪中的同意问题”这方面的研究,到现在快20年了。
当时为什么会选择这个题目呢?因为那段时间社会上出现了一系列跟性侵有关的热点案件,社会公众跟法律界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割裂,于是这就让我开始去反思。随着研究的深入,我接触到了女权主义法学的一些观念,这些观念让我感到非常震撼,甚至可以用振聋发聩来形容。
1984年,女权主义法学家麦金农(Catharine Alice MacKinnon)说过这样一句话:“人类社会一切两性之间的性行为全都是强奸。”因为在男女不平等的情况下,女性根本无法给予自主的同意,一切的同意不过是虚与委蛇。
这句话真的太刺耳了,但是刺耳让我开始反思自己对于性侵犯罪是否存在偏见。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偏见之中,我们有出身的偏见、种族的偏见、地域的偏见、性别的偏见,而法律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在各种偏见中寻找一种平衡之道,在各种对立的利益中寻找出一种合乎中道的恰如其分。
违背意志与不同意
在我国刑法中,性侵犯罪包括很多犯罪,主要有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性侵犯罪中的核心问题,其实是不同意问题。
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使用的是“违背意志”这个说法。“强奸”是“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关系”。不难发现,“违背意志”更多地带有心理学的成分,与法律所谈的规范性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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