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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并不轻松的笞杖之刑 六、刑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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笞杖本是刑罚方法,但在封建社会,这种刑罚还广泛作为刑讯的手段。前述秦朝李斯之事就是著例。“据温舒所言,考囚之酷,秦为最甚,夏侯婴以受伤人,而笞掠至数百之多,其他之恣意笞掠更可知矣。”隋朝之后,以笞杖作为考掠刑讯之工具一直都被保留,其残酷性较之秦朝有过之而无不及。上文已述,唐笞刑分五等,从十到五十,但讯问考囚却不受此限,当时的法律规定:“诸考囚不得过三度,数总不得过两百”,远超笞刑的最上限,考囚所用的刑具称“讯囚杖”长度和一般的笞杖相同,为三尺五寸,但其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径二分二厘,比一般的笞杖要大要宽得多。至于司法官员的法外用刑,更是不可胜数,以至唐人牛希在《刑论》中指出:“棰考之下,易以强抑……且桎梏之苦,笞杖之严,轻罪者愿重刑而获出,无辜者畏残害而求死。”宋朝的规定与唐朝如出一辙,按宋刑律,考掠总数不得超过两百,每次不过三十,但是司法官员并不受此限制,“州县不用荆子而用藤条,或用双荆合而为一,或鞭股鞭足至三五百”。元、明、清诸朝,审讯制度均继承唐宋,大量使用笞掠考囚,直到20世纪初的晚清修律,才在制度上将其废除。总之,作为刑讯手段的笞杖,其残忍性远远超过了五刑之中的笞刑和杖刑。

如果说笞掠考囚体现了古代刑罚的不受约束,那么廷杖就更是如此了。所谓廷杖就是由皇帝决定,在殿庭之上对违反旨意的大臣施用的杖刑。此制最初起源于东汉明帝的鞭杖九卿,隋唐时期被“发扬光大”,隋文帝、唐玄宗就非常偏爱“廷杖”。史载隋文帝杨坚“性猜忌”,“每于廷殿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数四”,如果刑吏不用力打,就要处斩,后来有两位大臣劝谏说:“朝堂非杀人之所,殿廷非决罚之地”,但杨坚却拒绝接受,两人只能以辞官相迫。结果反而杨坚感到疑惑,问道:“吾杖重乎?”大臣田元给他形容说:“陛下杖大如指,捶人三十者,比常杖数百,故多致死。”杨坚没法,只有除去廷杖。可是没过多久,楚州行参军李君才上书触怒杨坚,“文帝大怒,命杖之,而殿内无杖,遂以马鞭笞杀之。自是殿内复置杖”。杨坚倒是一点也不避讳,他曾下诏解释为什么要用廷杖,理由是有些官员不听话,如果按照律法处理,其罪轻,然而以情理而论其罪重,不立即决罚,无以惩肃。那么什么是“情理”呢?估计纯粹只能取决于皇帝个人的喜怒哀乐了。上梁不正下梁歪,地方官吏纷纷效法君上,史载当时“上下相驱,迭行捶楚,以残暴为干能,以守法为懦弱。”和杨坚一样,唐玄宗李隆基也喜欢在朝廷之上,随心所欲,大发淫威。当时监察御史蒋挺触怒玄宗,玄宗以监决杖刑稍轻,敕朝堂杖之。黄门侍郎廷珪奏曰:“御史宪司,清望耳目之官,有犯当杀即杀,当流即流,不可决杖。士可杀,不可辱也。”但是,制命已行,蒋挺还是当廷被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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