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论社会治理,中国古代社会一直奉行礼法并重的理念。所谓礼,虽偏重于道德、教化,用以规训、激发个体内心的道德律令和良知,但实际上“礼”也是“法”,甚至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最高原则。有人认为,这种礼仪制度,实际上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宪法”——虽无形,但无处不在。
中国第一部成文法的雏形,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时代。郑国国相子产将法律条文铸于鼎上,以名条律,以示森威。子产铸刑律于鼎,反映了中国古代统治者“以法治天下”的初始冲动。但这一做法,立刻遭致晋国叔向的明确反对。他写信给子产加以驳难,引发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礼、法之争。不过,总体而言,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模式虽是礼法并重、礼法二元,但实际上却是礼重于法,以礼为主、以法为辅。这一模式,始终没有根本变化。到了宋、明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工商业的兴起以及商业伦理的初步形成,在商业法规特别是经济契约方面,中国的法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这在《大明律》中得到了明显的反映。然而,传统社会的礼法二元结构,并未发生根本动摇。在明末,由陈子龙等复社人物所编选的《明经世文编》中,马文升曾在一篇疏文中这样写道:
切惟为治莫先于德教,辅治莫先于刑罚。非德教无以化导乎人心,非刑罚无以惩戒乎奸宄。故在帝舜之世,契敷五教,而皋陶典刑,以弼其教,是知自古帝王之御天下,未有舍此而能致治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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