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可以有两种解释,一种为“人民的权利”,这种解释源于法国大革命,源于卢梭的理论,其实质为一种“集体”的凌驾于个体的人之上的权利。另一种即为作为人个体的权利,这是一种近代英美的概念,源于洛克、约翰·密尔,也源于美国《独立宣言》,它的本质是宣称每个人拥有与生俱来的天然权利,强调这种权利的神圣性(源于自然法的神圣性)。后者,实际上就是眼下十分时髦的“人权”。
这种在当时又可被称为民权的“人权”,是以社会的个体本位作为前提的,从这种前提出发,人权又引申出民主、自由和平等。
维新变法运动期间,康梁等人所热衷的民权到底属于哪一种呢?还是让我们来看他们是怎样说的。梁启超在《时务报》时期,谈民权谈得最多,他曾这样说过:
西方之言曰:人人有自主之权。何谓自主之权?各尽其所当为之事,各得其所应有之利,公莫大焉,如此则天下平矣。……权也者,兼事与利言之也。使以一人能任天下人所当为之事,则即以一人独享天下人所当得之利,君子不以为泰也。
从这里看,宛如约翰·密尔《自由论》的口气,所以说,康梁所谓的民权没多少法国气,而更多的是英美味。曾亲自研究过约翰·密尔的严复,当然更是这种论调,还在《时务报》未问世之前,他就在《直报》上发表文章《辟韩》宣称:“民之自繇,天之所界也(注:严复将约翰·密尔《自由论》译为《群己权界论》,文中今译自由者,均译为自繇)。”而民之自治之权,就来源于天赐的“自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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