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新政,虽然从一开始就遭人唾骂,激进者说它假变革,保守者说它是真灾难。但客观地说,在中国近代史上,新政的确应该算是一场比较认真地以现代化为方向的制度变革。在新政中,政府改革的力度之大,动作之猛,中国社会与政治受到的冲击之剧烈,远远超过了后来的辛亥革命。
新政对于北京以外的地方而言,非常明显的标志之一就是地方自治的改革。随着各省谘议局的建立,各地的各个层次的自治团体与机关也涌现了出来。根据清廷1909年相继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和《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各城镇(指非县州府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设议事会和董事会;乡设议事会和乡董,人口过少的乡,不设议事会,以乡选民代之。这些自治机构名义上都是民选的,但对选民不仅有财产和性别的限制(妇女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将选民按纳税的多寡分成甲、乙两等,纳税多的少数人可以拥有比其他人大得多的选举权,从而保证了当选的人基本上都是乡绅或者乡社精英。其实,在那个时代,就是没有这样的选举设计,依乡民习惯于服从精英们的文化威权,乐于通过精英来表达自己意愿的传统,以及多数人怯于出头露面心理,乡镇自治机构依然会被精英(主要是乡绅)把持着,也只能由他们来把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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