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既然我的同事已经离开了法庭,那么请允许我继续完成我的辩护职责。”法庭恢复审理后我第一时间站起了身,“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你们听说过‘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吗?”
2002年的时候,“斯德哥尔摩综合征”这个词在国内还属于冷门,只有极少数专家和关注这方面的人才了解。
见法庭上的人露出了疑惑的神情,我说道:“我请求传唤证人到庭。”
“准许。请证人出庭。”审判长说。
我们找来的这名证人是一个头发花白的老人,穿着一身白色西服,精神矍铄。
“证人,你的身份?”审判长问道。
“第七医院院长。”证人说。
旁听席上顿时传来了一阵喧哗,第七医院并不是一所普通的医院,而是一所精神病医院。
“证人,你是否清楚你的权利与义务?”审判长问道,“你是否清楚你有如实向本法庭作证的义务,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得到了证人肯定的答复后,审判长看了看我说:“辩护人,请对证人提问。”
“谢谢审判长。”我走到证人席前问道,“证人,请问你是否听说过‘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是的,那是我的研究方向之一。”证人自豪地说道。
“能否向我们阐述一下,什么是‘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可以。”证人说,“‘斯德哥尔摩综合征’,也有人称之为斯德哥尔摩效应,或者斯德哥尔摩症候群,通俗一点的叫法叫‘人质情结’。简单一点来说就是犯罪的被害者对于犯罪者产生情感,甚至反过来帮助犯罪者的一种情结。这个情感造成被害人对加害人产生好感、依赖,甚至协助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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