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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变装灾厄 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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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

——阿奎那

几个月前,本市发生了一起恶性的入室抢劫杀人案。凶手在入室抢劫的过程中,在未遭到任何反抗的情况下,将一家三口残忍杀害。

警方迅即对本案展开了侦查工作,最终在城市另一头的一家银行里将凶手缉拿归案。

被捕时,这个凶手正拿着被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存折、固定存单,要求银行取出全部钱款。

按照银行的相关规定,在柜台办理非本人的定期存款的取款业务,银行要与储户本人取得联系。已经死亡的储户当然不能接起银行的电话,接听电话的是本案的侦查员。

了解到相关情况后,警方要求银行职员先稳住嫌疑人,随即迅速赶到现场将此人抓捕。

对于犯罪事实,嫌疑人供认不讳,在法官问及为何在没有遭到反抗的情况下,还要杀人灭口时,嫌疑人辩称:“他们看到了我的脸,不杀他们,等着他们去报警抓我吗?”

鉴于嫌疑人虽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并无悔罪表现,法庭最终判处此人死刑。

庭审那天,我就在旁听席上听着辩护人舌灿莲花。

“被告人杀人实属迫不得已。的确,被害人没有反抗,这使得我的当事人作案过程异常顺利。但我们应该注意到,被害人没有明确表示事后不会报警,这让我的当事人感到了危机。同样,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被告人对被害人没有采取虐杀,而是一刀毙命,没有给被害人造成过多的痛苦,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被告人还是仁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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