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患者过敏还是医生失责?
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之规定,医疗鉴定委员会“是本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惟一合法组织,只有它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这就给了鉴定结论以充分的权威。
鉴定结论干系重大。它非但决定着患方能否得到赔偿,有时还决定着相关人士是否要坐牢甚至被处死刑。患方期望鉴定客观公正,他们承受不了一切不透明的困惑。
令他们困惑的不止于此,当他们对结论有异议而直接起诉于当地法院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只受理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患方只有求助于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了。由于同样的原因,这一重新鉴定常常使患方家属有“老子鉴定儿子”的认识而仍难于信服。人们呼唤医疗事故鉴定增加透明度,走向公开、公平和公正。而医疗鉴定的这种惟一性与最终性,使许多人对这种公平与公正抱着怀疑的态度——因为说来说去,还是卫生部门自己说了算。
23岁的杨巧玲死了,只因为她想根治自己身上本无大碍的轻度腋臭。她的丈夫无论如何也不相信这不是医疗事故。
1998年9月25日的《南方周末》发表了记者杜卫东关于此案的报道:1998年6月6日上午,杨在妹妹的陪同下来到深圳博爱医院治腋臭。接诊的张医生说,这是小手术,动手术切出或激光治疗都可以。杨巧玲选择了后者。11时45分进入治疗室,约半个小时后,杨的呼吸、心跳停止。第二天,院方将她转到深圳市人民医院。7月9日,昏迷32天的杨巧玲不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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