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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谁来“鉴定”医疗鉴定? 四、自家人怎能鉴定自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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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鉴定医疗事故?

1997年12月15日,安徽省某学校高级教师王可孝因糖尿病前往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心血管病区一主任医生得知患者有冠心病史,提议患者安装起搏器。于是该医生对病情变化及手术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估计不足,结果病人左心衰死在手术台上。

死者家属接受不了“走着进去抬着出来”的残酷现实,在医院大院内哀悼死者,悬挂横幅,在医院散发传单《告医护人员书》。那么死者家属为什么不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安排医疗鉴定委员会作出事故鉴定呢?死者家属身心疲惫地说:“鉴定委员会成员是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并且是从各家医院抽来的,说到底,他们自家人给自家人鉴定,怎么会有公正的结论?”

医疗鉴定已失去了人们的信任,这对于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来说,无疑是一大讽刺。

鉴定结论出自卫生行政部门。从委员会的构成可以看到,鉴定者基本属于医疗行业的从业人员。人选提名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事,同级人民政府只是点个头而已,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卫生行政机关。虽然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写着,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人需要回避,但在同一行业对自身进行鉴定时,公正性能不能保证就要寄希望于鉴定者自身的品质和整个行业的相对健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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