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标准开始突破
虽然修改后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还没有出台,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事故的赔偿已大大突破了现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大部分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款,把医疗单位的“过失”作为民事过错形式之一,因而只要造成了病员的损害结果,即判决医疗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绝对按《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的已基本上不存在了,赔偿数额已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不等。
误用催产术致产妇死亡,赔偿13万元1998年7月15日《人民日报》报道,1997年9月,四川广元火车站职工王某正常分娩时,因广元铁路医院错误使用催产术而死亡,此事被广元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王某家属和铁路医院多次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家属遂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铁路医院支付死亡补偿费、抚养费、赡养费、精神损害费和处理后事的交通费、生活费、祭品费等共计35.58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费为25万元。
1998年4月,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广元铁路医院赔偿原告因王某死亡所造成的各种损失13万元。
接电话毁了花季少女,法院判赔56万元手术台上一个长途电话,毁了一位花季少女。四川省高院终审判决:赔偿损失5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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