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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奠基篇——春秋战国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五节 秦代的严刑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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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推行法家的重刑思想,制定严刑酷法。现有秦律资料中出现的罪名近200种之多。其中有侵犯皇帝人身和尊严罪,诽谤与妖言罪,叛乱罪,以古非今与挟书罪,妄言与非所宜言罪,违反王令罪,降敌、誉敌罪,私藏和偶语诗书罪,渎职罪,盗窃罪,杀人罪,斗殴、伤害罪,逃亡罪,诈伪罪,不孝罪,乏徭罪,奸情罪等。秦律中规定了大量的惩罚“盗贼”的条款。荀况说:“窃货曰盗”,“害良曰贼”。所谓“盗贼”,实际上是敢于侵犯地主阶级利益而进行反抗的农民。《法律答问》中说:贫苦农民采摘了地主的几片桑叶,即使不值一文钱,也要被罚苦役30天。

秦代立法的主要目的和内容之一,就是维护皇帝的身体、权威和尊严。在这方面稍有触犯便处以极刑。公元前211年(始皇三十六年),天上掉下一块陨石,有人在上面刻了“始皇帝死而地分”几个字。案发后,秦始皇派官吏追查,结果没有查出作案的人,竟下令“尽取石旁居人诛之”(《史记·始皇本纪》),即把住在陨石旁边的居民都杀光。又有一次,秦始皇去梁山行宫,从山上望见丞相的车骑众多,排场得很,心中不快。随行的太监把此事告诉丞相,丞相很快减少了车骑。秦始皇知道后大怒,把随行的人全杀了。

秦代的刑罚非常残酷,几次“定刑名”。根据古书记载和《秦简》证明,刑名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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