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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奠基篇——春秋战国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六节 《挟书律》与“焚书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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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为巩固统一中国的成果,针对儒生攻击中央集权国家制度,颁布了《焚书令》、《挟书律》。这些法律规定,只要以过去的事例,或各家学说议论现时政策、制度,便构成以古非今罪;凡有私藏诗书,以古非今者,灭族,即处族刑。官吏知而不告发者,与之同罪。偶语诗书者,处弃市之刑。这些法律颁布的同时发生了“焚书坑儒”事件。

公元前212年,秦始皇在咸阳宫置酒欢宴群臣。仆射〔ye叶〕周青臣祝酒,颂扬秦始皇平定天下,把分裂的诸侯国改为郡县制,是自古以来谁都不及的威德。博士淳于越站出来反对说:“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意思说从来没有听说过不按旧传统习惯办事的人能长久统治下去的。这样引起了争论。丞相李斯反对淳于越的论调,认为法随时势变,古制不能适用今天,并指出这种以古非今的言论,惑乱民心,不利于政令的贯彻执行,应该严加禁止。因此他向秦始皇提出三条建议:一,除了秦国史书、博士官藏书以及医药、卜巫等书外,其他民间所藏诗书、百家语和史书,一律限30日内交官府焚毁,逾期不交者处黥刑和城旦刑。二,有敢偶语诗书者处死刑,弃市;以古非今者处族刑。三,严禁私学,愿学法令者,“以吏为师”。李斯的建议正合秦始皇维护其专制统治的需要,因此,他当即下命令全国执行。这就是历史上的《挟书律》和“焚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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