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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3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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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其时”就是即刻,当下,马上动手,强调进行时和在场感,相当于后来的正当防卫,这样的条件下杀人无罪。此一条虽是汉法却可以有秦的精神。平头百姓如此,官吏照样不能胡作非为,公务在身也不行。居延汉简提到:

捕律,禁吏毋敢入人庐舍捕人,犯者其室殴伤之,以毋故入人室律,从事。

捕律禁止官吏擅自进入他人庐舍抓捕人犯,胆敢违犯而室人打伤他,违犯者以“毋故入人室”罪论处,打伤他的室人可以免罪。这是因为实在很难界定滥用职权的界限,尤其对于来去如入无人之境的执法官来说。关于这一点,《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一书明确提到:“依照美国的司法观念,警察是一种合法的暴力和必要的邪恶;对于这一机构的权力必须予以严格限制,否则它将沦为专制暴君和贪官污吏祸国殃民的工具。”对于秦汉时人是否达到这个层面的认识,于此暂不予评论。

法家的思想者在不同时期均表述过,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何谓盗贼?窃货曰盗,害良曰贼。杀人越货逐渐减少乃至绝迹,十里八乡的每一个夜晚宁静得就如熟悉的睡眠,连犬吠声听起来都那么天籁而懒洋洋,这才是最大的王政。公民出门扔垃圾才几分钟七个月大的孩子睡在自家床上不会无缘无故的失踪,上街摆摊不会被扇耳光,走路不会被捕头家的马车撞着,想吃什么也不用担心会有毒。百姓理解的太平之世就这么简单,不用那么华丽,也没有太多奢侈。因了这一层,商鞅亦要面色柔和下来,劝说治下子民要讲孝道,不能因为分家单过了,便不管父母。“谁要这样,”商鞅瞬间铁青着脸,“杀无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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